辦理車體廣告證的法規和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根據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公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該《規定》分總則、登記、其他規定、法律責任、附則5章65條,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予以廢止。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目前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對于大連市轄區管理的機動車改變車身顏色(做了車體廣告)所做的登記備案是:由廣告發布公司代廣告主向交警部門申領《遼寧省機動車體廣告證》。
貼了商業廣告的車輛即改變了車身顏色,改色即屬于改變車輛外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而大連市車輛管理所目前執行的地方規定是為粘貼商業車體廣告的車主辦理登記備案,同時為其頒發“遼寧省機動車體廣告證”,該證件有效期一年,期滿即刻失效,車主需為粘貼車體廣告的車輛再次登記備案,再次申領車體廣告證。
車主須在機動車年檢時或交警臨時查驗時出示遼寧省機動車體廣告證,交警部門會在機動車年檢時通過“審核中心”與計算機系統中的信息進行比對已查驗該輛機動車改變車身顏色后是否做了登記備案,也就是查驗機動車車體廣告證的真偽。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
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于非法改裝。
關于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涂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于改裝行為。
(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規格尺寸、燃料種類、鋼板彈簧片數、軸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達標情況、排量/功率、軸數以及車輛外觀照片)
交警對擅自改變機動車顏色,私自黏貼商業廣告而改變車身顏色可以依據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可以對駕駛人員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擁有機動車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所以請要做或是已經做了車體廣告的車主朋友一定要記得及時申領車體廣告證,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辦理申領熱線13309851988/0411-39545856/0411-398395158.